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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現批準《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水處理》(HJ1083-2020)標準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予發布。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指導和規范水處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湖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0年01月06日批準。本標準自2020年04月01日起實施。
本標準提出了水處理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等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內容引用的文件有GB 18918 城鎮
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HJ 44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97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處理;HJ/T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本標準適用于水處理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 、氣污染物,污泥,廠界環境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
本標準不適用于處理量小于500m3/d 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其他生活污水處理廠。
單一行業類型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若相應的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中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 HJ 820 執行。
水處理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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