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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文件】為進一步提升碳排放數據質量,完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制度機制,增強技術規范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生態環境部制定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指南規定了發電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邊界和排放源確定、化石燃料燃燒排放核算、購入使用電力排放核算、排放量計算、生產數據核算、數據質量控制計劃、數據質量管理、定期報告和信息公開格式等要求。
本指南適用于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含自備電廠〉使用燃煤、燃油、燃氣等化石燃料及摻燒化石燃料的純凝
發電機組和熱電聯產機組等發電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其他未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電設施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可參照本指南。
本指南不適用于單一使用非化石燃料(如純垃圾焚燒發電、沼氣發電、秸秤林木質等純生物質發電機組,余熱、余壓、余氣發電機組和垃圾填埋氣發電機組等)發電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
發電設施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工作內容包括核算邊界和排放源確定、數據質量控制計劃編制與實施、化石燃料燃燒排放核算、購入使用電力排放核算、排放量計算、生產數據信息獲取、定期報告、信息公開和數據質量管理的相關要求。
發電設施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范圍包括: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購入使用電力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a)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一般包括發電鍋爐(含啟動鍋爐〉、
燃氣輪機等主要生產系統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脫硫脫硝等裝置使用化石燃料加熱煙氣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應急柴油發電機組、移動源、食堂等其他設施消耗化石燃料產生的排放。對于摻燒化石燃料的生物質發電機組、垃圾(含污泥)焚燒發電機組等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僅統計燃料中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對于摻燒生物質(含垃圾、污泥)的化石燃料發電機組,應計算摻燒生物質熱量占比。
b)購入使用電力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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