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源頭管控揮發性有機物(VOCs)產生和排放
閱讀:15發布時間:2025-1-11
記者從長春市生態環境局獲悉,從現在開始,長春市門將深入開展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專項,加強對重點行業企業的監管指導,加大對違法排污行為的查處力度,處罰結果將記入誠信記錄,監督、幫扶、助力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監督、幫扶企業在選用含揮發性有機物(VOCs)原輔材料時,應優先采購、使用標注符合《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GB/T38597-2020)、《建筑用墻面涂料有毒有害物質》(GB18582-2020)等標準的合格產品。如采用自動化、智能化噴涂設備,選用粉末、水性、高固體分、輻射固化等低揮發性有機物(VOCs)含量的涂料或清洗劑、膠黏劑,從源頭減少污染物產生和排放。監督、幫扶企業在揮發性有機物(VOCs)物料儲存、輸送、使用、處置等環節,應實施全過程控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加強廢氣全過程密閉、收集(不能實施密閉的,也要采取有效的局部收集措施),確保“應收盡收”。采用外部排風罩的,應按規定的方法測量控制風速,控制風速不應低于0.3m/s。石化行業,要按照頻次要求,規范實施動靜密封點LDAR泄漏檢測與修復,確保按期修復。監督、幫扶企業在收集的廢氣中非甲烷總烴(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揮發性有機物(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推薦采用燃燒法等高效治理設施,如蓄熱式燃燒(RTO)、催化燃燒(RCO)、直接燃燒(TO)等,除去除異味外,一般不采用單一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低溫等離子等治理技術。使用活性炭吸附工藝的,應對活性炭進行及時、足量更換,盡量配套活性炭再生裝置。強化設施維護管理,確保穩定高效運行,與生產設施“先啟后停”。監督、幫扶企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揮發性有機物(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長春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長春的藍天白云、繁星閃爍,需要全社會共同守護!時至初夏,氣溫逐漸升高,臭氧(O3)污染日益凸顯,作為主要污染物的天數總體呈增加趨勢,已成為影響夏秋季空氣質量的重要因素。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作為關鍵前體物,在高溫、強紫外線的照射下,極易發生化學反應而生成臭氧(O3),并在近地面快速積累形成污染,危害人體健康。為此,加大臭氧(O3)前體物,特別是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形勢緊迫,勢在必行。誠摯希望涉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企業依法擔當、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為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作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