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檢測業務中的樣品檢測部分項目,外送社會上的實驗室進行檢測,這種情況是分包還是服務采購?CNAS如何認定?
【問題解答】
CNAS-CI01:2012要求:通常情況下,檢驗機構應自行執行合同任務。當檢驗機構分包檢驗工作的任何一部分時,應確保并能夠證明該分包方有能力承擔相應的檢驗活動,適當時,應符合本準則或其他相關合格評定標準中有關要求的規定。
把檢驗業務中的樣品檢測部分項目,外送社會上的實驗室進行檢測,屬于分包。
分包應該按照相應的要求進行,即6.3.1 要求的:當檢驗機構分包檢驗工作的任何一部分時,應確保并能夠證明該分包方有能力承擔相應的檢驗活動,適當時,應符合本標準或其他相關合格評定標準中規定的有關要求。檢驗機構可參考ISO/IEC 17025 4.5 檢測分包的要求,將檢測工作盡可能分包給相關項目已獲得實驗室認可的實驗室。
對于檢驗機構自身沒有能力而需分包的檢測活動,CNAS 將不予認可。
注意CNAS-R01 規則的規定:當報告中含有部分非認可項目,應清晰標明此部分不在認可范圍內;當報告中包含部分分包項目時,清晰標明分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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