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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21發布時間:2025-2-14
冬季采暖是我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熱事業對首都經濟建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作用。為了進一步加強供熱管理,根據市政府2009年立法計劃的安排,有關部門完成了《北京市供熱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起草工作。《辦法(草案)》共七章六十四條,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供熱與用熱、設施管理與安全保護、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置、法律責任、附則。現就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供熱的定義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也是政府提高供熱保障能力的工作重點。《辦法(草案)》明確了本辦法所稱供熱,是指供熱單位依靠穩定熱源,通過管道系統有償為熱用戶提供生產和生活采暖用熱以及相關服務的行為。
此外,由于單位自供暖和居民自采暖不涉及供用熱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調整,且本市已有相關的規定,如《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補貼暫行辦法》等,因此,《辦法(草案)》未將自采暖行為列入調整范圍。
二、關于供熱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為了解決本市供熱設施建設無序,資源配置不合理的問題,《辦法(草案)》明確了三項管理制度:
首先,以規劃為龍頭加強供熱設施建設的管理,提出本市將供熱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城鄉總體規劃,編制本市供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供熱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規劃,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其次,為了保證供熱規劃的順利實施,加強供熱設施建設的源頭管理,《辦法(草案)》明確了本市新建、改建、擴建供熱設施,應當符合供熱規劃。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對包含供熱設施的居住建設項目提出規劃條件時,應當征求市政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意見。
再次,在熱源設施的具體使用方面,《辦法(草案)》明確了統籌利用熱源設施的原則,提出供熱單位的現有熱源有富余能力且具備實施條件的,已有或者新建建設項目應當使用該熱源。
三、關于采暖溫度的設定
1994年頒布《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明確了供暖單位在供暖期間應當保證采暖用戶的室內溫度不低于16℃。但是隨著人們對冬季采暖舒適度要求的提高和節能保溫材料的廣泛應用,國家和本市相繼出臺的有關住宅設計標準已經提高了室內采暖的設計溫度,如國家《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和本市《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J11-602-2006)均要求設置集中采暖系統的普通住宅的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設計溫度應當不低于18℃,在此情況下,溫度16℃的規定已經不符合實際發展的需要。
因此,從提高居民采暖舒適度,改善居民生活質量的角度出發,《辦法(草案)》規定了采暖期內,在正常情況下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用戶房間溫度符合建筑設計規范要求,其中,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溫度不低于18℃。非居民用戶的房間供熱溫度應當依據其功能需要和設計標準,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四、關于供熱收費與交費主體的確定
明確供熱采暖費的收費主體與交費主體,是確定供用熱雙方基本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
《辦法(草案)》明確了供熱單位應當直接向熱用戶收取采暖費。供熱單位委托金融機構或者其它服務單位代收采暖費的,應當向熱用戶公告受委托的收費單位,受委托單位不得向熱用戶收取任何額外費用;未經供熱單位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熱用戶收取采暖費。同時,為了規范收費行為,《辦法(草案)》還要求供熱單位收取采暖費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
關于交費主體,《辦法(草案)》提出熱用戶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的,由合同中明確的交費人作為交費主體;熱用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存在事實供用熱關系的,由房屋的產權人作為交費主體;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簽訂供用熱合同的,由合同中明確的交費人作為交費主體,未簽訂供用熱合同的,由承租人作為交費主體。此外,為了給政府部門制定保障性住房的采暖費交費政策留下實施空間,《辦法(草案)》還明確了本市對采暖費交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關于供熱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
為了保障供熱設施的運行安全,明確供熱單位、熱用戶對于供熱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辦法(草案)》規定了供熱單位應當對供應范圍內居民用戶的室外供熱設施和室內共用供熱設施承擔管理、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居民用戶發現室內供熱設施異常、泄漏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向供熱單位報修,并承擔室內自用供熱設施維修、更新的相關費用。非居民用戶供熱設施的維護、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六、關于供熱設施的應急接管機制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在供熱單位因自身原因無法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且常規行政管理手段無效的情況下,政府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實施應急措施,保障供熱服務的安全、穩定,這也是政府的職責所在。為此,《辦法(草案)》明確了供熱單位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在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協調、督促后仍無效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市或者區縣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供熱單位對該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措施。同時,《辦法(草案)》也對實施應急接管措施的程序、資金保障、解除條件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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