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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優化石油化學工業水污染物排放管控方式,鼓勵石油化學工業園區專業化、精細化水污染治理模式,生態環境部制訂發布了《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十二五”期間,我國石化工業繼續維持較快增長態勢,產值年均增長9%,工業增加值年均增長9.4%,2015 年行業實現主營業務收入11.8 萬億元。我國已成為世界大化學品生產國,甲醇、化肥、農藥、氯堿、輪胎、無機原料等重要大宗產品產量位居世界首位。因此,為了保護環境,必須加強對石油化學工業污染區的監測。
為加強環境風險防范,GB 31571針對
石油化工行業廢水水質特征,共規定了86 種水污染物的直接和間接排放控制要求。其中,9種污染物要求在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監控(類污染物);7種污染物要求在企業廢水總排放口監控;60種有機特征污染物要求在企業廢水總排放口監控。
但是受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模式逐步轉變的原因,以往的標準已經不再適用于目前的監測狀況。隨著工業園區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工業企業將向園區集中,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專業化處理正在成為工業污水,特別是特殊化工廢水處理的模式。因此,對于專業化污水分類集中處理的園區,由于園區污水處理廠廢水收集方式和污染物處理能力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有很大差異,實施間接排放時往往遇到設計與管控要求的矛盾。
《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將適用范圍中的第二段后面增加“石油化學工業企業與園區污水處理廠采用協商方式確定企業水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時,園區污水處理廠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同時,在滿足規定的條件下,企業與園區污水處理廠可以商定某項污染物的間接排放限值并據此判斷排放是否達標。
為了確定某項污染物的間接排放限值,企業和園區污水處理廠應按簽訂協議在企業廢水排放口和/或園區污水處理廠進水口(混合前)、園區污水處理廠對其排放口,對執行協商限值的水污染物及水量進行自動監測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監測數據共享;暫不能開展自動監測的(市場上尚無符合相關規范的監測儀器或尚未發布相關自動監測規范),應按日留樣,至少按周開展手工監測。其他相關監測管理要求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通過對《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修改,不管是在環境效益,還是在土地需求和經濟成本上,都將會有深遠的影響。
(資料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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