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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由福建省計量科學研究院和山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等單位起草的《太陽電池量子效率測試儀校準規(guī)范》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特向全國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太陽電池量子效率測試儀是用于測量各種太陽電池的光譜響應、量子效率、反射率、短路電流等指標的儀器,是太陽電池結構分析和電性能參數校準的重要測試設備。其主要結構包括:單色光光源系統、斬波器、
單色儀、濾光片輪、光強監(jiān)控探測器、偏置光光源系統、鎖相放大器、前置放大器、控制系統、數據記錄和處理軟件等。其主要測量原理是通過強度可調的偏置光照射太陽電池,模擬其不同的工作狀態(tài),同時測量太陽電池在不同波長的單色光照射下產生的短路電流,從而得到太陽電池的光譜響應。
JJF 100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 JJF 1059.1《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和 JJF1071《國家計量校準規(guī)范編寫規(guī)則》共同構成支撐本規(guī)范編寫的基礎性系列規(guī)范。參考JJF 1150-2006 光電探測器相對光譜響應度校準規(guī)范;GB/T 2297-1989 太陽光伏能源系統術語;GB/T 6495.8-2002 光伏器件 第 8 部分:光伏器件光譜響應的測量等規(guī)程編制。
本規(guī)程針對太陽電池量子效率測試儀提出了專門的校準方法,包含適用范圍、引用文件、術語和計量單位、概述、計量特性(包括單色光輻照度不均勻性、偏置光輻照度不均勻性、相對光譜響應測量示值誤差、短路電流測量示值誤差、反射率測量示值誤差、波長示值誤差等)、校準條件、校準項目和校準方法、校準結果表達、復校時間間隔等內容,同時在附錄方面給出不確定度評定示例及原始記錄格式。
校準環(huán)境條件:
1.環(huán)境溫度:(20~40)℃。2.相對濕度:(20~80)%RH。3.電源:(220 ± 22)V,頻率:(50±0.5)Hz。4.無明顯機械振動,無電磁干擾,無易燃易爆和腐蝕性氣體,無影響輻照度和光譜測量的雜散光。
測量標準及其他設備:
1.WPVS(World Photovoltaic Scale)標準太陽電池。應滿足 IEC 60904-2 中規(guī)定的二級標準太陽電池的要求,為穩(wěn)定的晶硅太陽電池。其光譜響應范圍通常應覆蓋(300~1200)nm,填充因子大于 65%,參考 WPVS(World Photovoltaic Scale)太陽電池的規(guī)格,電池本體包含一個電流信號輸出口與一個溫度信號輸出口,兩個信號輸出口均采用四線法引出信號。內部電池片尺寸為(20 mm×20 mm)。
2.直流數字電壓表。6位半以上直流數字源表,準確度等級應不低于0.01級。
3.I/V 變換器。變換器的負載阻值大小與短路電流的乘積應小于開路電壓值的 3%,并滿足響應時間要求。
4.標準探測器。已知絕對或相對光譜響應的光電探測器,測量波長范圍內應有足夠高的絕對光譜響應度,較低的暗噪聲,符合 JJF 1150-2006 中 6.2.1 的要求。參考 IEC 60904-8:2014 中 6.8建議采用硅(Si)、鍺(Ge)或銦鎵砷(InGaAs)光電探測器,不同的波長范圍采用覆蓋該波段的探測器或探測器組合進行校準。
5.參考電池片。應為穩(wěn)定的晶硅太陽電池片,依據 IEC 61215-2:2016 中 4.19 進行短路電流變化率測試,其短路電流變化率應不超過±1%。
6.標準白板或標準灰板。標準白板和標準灰板反射率年變化率不超過±1.0%,直徑 d 應不小于 25 mm,應至少能覆蓋積分球的出光口。
7.窄帶寬標準濾光片。建議峰值波長為(632.8±2.0)nm,(1330.0±2.0)nm 的濾光片或相應波長范圍內的窄帶標準濾光片,U≤0.6 nm(k=2)。
8.標準線光譜燈。建議特征波長為 253.652 nm、365.016 nm、435.833 nm、546.075 nm、696.543 nm和 912.297 nm 的汞-氬氖燈或相應波長范圍內的標準線光譜燈源。
校準結果表達:
根據被檢儀器校準結果出具校準證書,校準證書應至少應包含以下信息:a) 標題:“校準證書”;b) 實驗室名稱和地址;c) 進行校準的地點(如果與實驗室的地址不同);d) 證書的唯一性標識(如編號),每頁及總頁數的標識;e) 客戶的名稱和地址;f) 被校對象的描述和明確標識;g) 進行校準的日期,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說明被校對象的接收日期;h) 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應用有關時,應對被校準樣品的抽樣程序進行說明;i) 校準所依據的技術規(guī)范的標識,包括名稱及代號;j) 本次校準所用測量標準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說明;k) 校準環(huán)境的描述;l) 校準結果及其測量不確定度的說明;m) 對校準規(guī)范的偏離的說明;n) 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簽發(fā)人的簽名、職務或等效標識;o) 校準結果僅對被校準對象的有效性說明;p) 未經實驗室書面批準,不得部分復制證書或報告的聲明。
復校時間間隔:
復校時間間隔由儀器使用情況、使用者、儀器本身質量等因素決定,送檢單位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自主決定復校時間間隔。建議儀器復校時間間隔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本規(guī)范為首次發(fā)布。本規(guī)范適用于波長范圍為(280~1600)nm的太陽電池量子效率測試儀的校準。(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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