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表網 儀表標準】按照河北省質量信息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工作安排,關于團體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技術規范》的制定工作,現已完成標準的征求意見稿的編制。為進一步提高標準質量,現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氮氧化物(NOX)是一種重要的大氣污染物。當前,我國大氣復合污染日益嚴重,NOX是導致酸雨、二次細顆粒物等問題的重要前體物。人為源排放的 NOX主要來自于煤等化石燃料的燃燒過程。燃燒生成的NOX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燃料中固定氮生成的 NOX,稱為燃料型 NOX;第二類由燃燒過程中空氣中的 N2轉化形成,稱為熱力型 NOX;第三類是由含碳自由基與 N2生成的 NOX,稱為快速型 NOX。近年來,我國 NOX排放總量居高不下,燃煤電廠、交通運輸等是 NOX排放最多的行業,同時,各地區 NOX排放量極不均衡,給我國全面推進 NOX排放控制帶來了挑戰。
目前 NOX 排放國家標準為日均值250mg/m3 ,小時均值300mg/m3,管控時期 NOX排放需控制在日均值120mg/m3 ,小時均值150mg/m3。隨著指標控制越發嚴格,垃圾焚燒的不穩定等特點對于控制煙氣中的氮氧化物含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急需制定《生活垃圾焚燒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技術規范》團體標準來規范垃圾焚燒行業,引領垃圾焚燒行業節能減排更高標準的發展。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GB/T 12801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 16297-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 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CJJ 128—2017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等規程編制。
本文件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處理通用要求、系統要求、排放控制要求和監測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各類生活垃圾焚燒廠的氮氧化物排放處理。
入爐廢物要求:
下列廢物可以進入生活垃圾焚燒爐進行焚燒處置:a) 滿足 GB 18485—2014 第 6.1 中要求的廢物;b) 在不影響焚燒爐焚燒工況和污染物達標排放的情況下,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生活垃圾焚燒廠自身產生的滲濾液處理系統污泥和濃縮液,以及其他行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處理設施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廠界內配套建設時,其運行應納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統一管理;
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應根據處理設施服務范圍內的生活垃圾焚燒量、分布情況、焚燒爐類型、發展規劃以及變化趨勢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處理設施運行過程中應關注生活垃圾原料特性和各子處理系統運行工況的變化,應按照本標準對原料特性進行周期性檢驗,對各子處理系統工況波動進行監控,根據檢驗結果和運行工況對配比和運行進行控制;
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處理設施運行管理應充分考慮各治理設施之間的協同控制、功能匹配和分工,協同治理的同時不應對其他系統運行造成負面影響;
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處理設施應配有相應的監測、檢測設備,煙囪或排放煙道上應設置煙氣連續在線監測系統并預留監測孔、監測平臺等人工監測條件;
企業應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臺賬,并保存相關記錄。廢氣處理裝置應設置運行或排放等有效監控系統,并保存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處理除執行本標準外,還須滿足國家有關工程質量、安全、衛生、消防、環保等方面的強制性標準要求。
混合計量系統:
1.每臺鍋爐宜配置一套混合計量系統;
2.混合和計量系統應裝配用來測量和控制尿素溶液量的組件;
3.混合和計量系統應配有控制閥和流量計等,用來自動控制每支噴槍的溶液流量;
4.混合和計量系統應對尿素溶液、壓縮空氣分別進行計量和分配,通過對NOX濃度、爐膛溫度場的變化作出響應,實時控制調節適當的壓縮空氣/尿素溶液質量比率,以取得最佳的NOX還原效果;
4.5%濃度尿素溶液經混合和計量系統進行精確計量后應分配到每支噴槍;
5.混合和計量系統設置沖洗水接口,功能為沖洗管道內沉積尿素結晶及雜質。
在線監測系統:
1.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處理設施應對煙氣中氮氧化物的實時值進行在線監測,在線監測儀器應使用傅里葉紅外變換測量方法測量煙氣中氮氧化物的實時值;
2.在線監測裝置安裝運行管理、定期校準等要求應符合《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HJ 75和HJ 76等規定;
3.在對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處理設施進行日常監督性監測時,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正常運行工況相同,生活垃圾焚燒廠的人員和實施監測的人員都不應任意改變運行工況;
4.在線監測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板進行公示并與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
監測要求:
1.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處理企業應設立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所有崗位人員均應進行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處理的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
2.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處理、輸送過程均應密閉,不與人體接觸,其處理全過程均應做好防風、防雨、防曬、 防漏、防沖刷浸泡、防氣體散逸等措施;
3.脫硝設施安全管理應符合GB 12801的規定;
4.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處理設施應配備負責危險廢物處理效果檢驗、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5.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監測相關文件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6.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每條焚燒爐配置一套煙氣連續在線檢測系統(CEMS);
7.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8.煙氣中氮氧化物排放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應按照GB 16297—1996等國家有關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9.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按照GB/T 16157、HJ 75、HJ 76的規定執行,采樣點應布設在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處理設施后;
10.對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下表所列的方法標準。
11.本文件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化文件,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文件氮氧化物的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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